《综合考核本》是以过程为重点,对学生思政课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的基本形式。为保证考核的严肃性、规范性、有效性和公平性,特制定本细则:
第一条:每个考核项目评阅给正分。
第二条:每个考核项目应留有评阅痕迹。
第三条:每个考核项目评阅意见部分,有意见则写意见,没有意见则写“阅”。
第四条:问题解析按小题给分,每题5分,总分登扉页。
第五条:学生参加协会活动或课题研究,主持者给5分,其他参与者给3分。
第六条:读书笔记和学习总结不计算成绩,若其中任何一项不合格,则视为该门课程考核不及格。
第七条:所有考核项目(自选项目除外)中,若有一项为零分,则视为该课程考核不及格。
第八条:阅卷过程中如发现别人替做或替别人做的情况,则一律报教务处按作弊处理。
第九条:凡分数涂改处,阅卷老师必须签名。
第十条:在扉页总分下面,阅卷教师签名并注明日期。
第十一条:授课教师必须亲自批阅,否则一律报教务处按教学事故处理。
第十二条:授课教师批阅完毕后,必须以班级为单位,按照学号捆扎,妥善存放。
第十三条:本细则由思政部部务会负责解释。
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
二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